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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二级建造师《工程法规》知识点:开工及开工日期

日期: 2021-02-03 11:18:19 作者: 郭志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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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二级建造师《工程法规》知识点: 开工及开工日期

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。

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,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。

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:

(1)开工通知发出后,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,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;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,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。

(2)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,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。

(3)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,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,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、合同、施工许可证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,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,认定开工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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